圖錄號: 12
估價RMB: 1,000-3,000
卓秉恬(1782~1855)?有關與同僚商議合理的案件處理方式的信札
紙本?鏡片
識文:復示備悉,所論與鄙見亦同,我輩辨事原不敢存推卸之意,但其事有可由彼辨理者,何必多此一層。茲查上年移送關閉一案,該城?指揮稟請可否送府辨理,因關閉之介鋪有倒換開設之弊,當日取結係由大宛,遂以此送來本衙門。即因此而準辨,乃隨后別城又有送來之案,卻與奏定章程不符,鄙意原摺既無解交順天府辨理之條,如五城再行送來,即查照原摺駁回,彼如饒舌,我等商酌咨復,并非有意推諉,各城似可相諒,否則各城皆要仿照,紛至沓來,何時得了,弟意如此,尚希裁酌,示復為幸,九州縣報,兩摺擬就,十四值日之便入陳亦不為遲。順璧尊謙,并候,不具。愚弟卓秉恬頓首。十一日。
鑒藏印:王□人(朱)?衛華歡喜(朱)
出版:《清代名家法書》P25,紫禁城出版社,2004。
ZHUO BINGTIAN AUTOGRAPH SIGNED LETTER ABOUT DISCUSSING A REASONABLE APPROACH TO HANDLING THE CASE WITH COLLEAGUES
Ink on paper, mounted
Illustrated:Calligraphy by Qing Masters, p. 25, the Forbidden City Publishing House, 2004
23.5×22.5cm
RMB: 1,000-3,000
作者簡介:卓秉恬(1782~1855),字靜遠,一字海帆,四川成都人。嘉慶六年舉人。官至武英殿大學士。持身清正,善詩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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